公告日期:2026-04-27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员达到前述要求以前,原提名委员会委员仍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协助提名委员会的工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充分,对其提出的问题应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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