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员达到前述要求以前,原战略委员会委员仍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协助战略委员会的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充分,对其提出的问题应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决定召
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账号发送(短信或微信)、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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