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而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未过半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员达到前述要求以前,原审计委员会委员仍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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