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规范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确保管理层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备知人善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属于国家公务员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在企业任职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超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批准程序,按《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以及劳动或聘任合同处理。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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