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力诺医
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
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第二章规定的信息时,
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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