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4 11:56:02 股吧网页版
力诺药包: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维护强化公司经营管理、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公司当前的中心工作,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 3 人。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与财务部门人员兼职。

内部审计部门的办公经费应在经营预算中单列。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相关人员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
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由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
符的,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纳入离任审计的相关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