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
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
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如有
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
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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