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
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
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
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根据相关规定视为本公司关联人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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