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中心应依据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对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对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子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监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五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 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 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负责整理留存相关会议资料,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证券部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子公司应对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借款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在未获母公司同意情况下不得实施上述重大事项。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和推荐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总经理办公会推荐提名人选;
(二)总经理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具有以
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
运作;
(三) 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
当严格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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