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应当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之任何一种,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委托或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防止占用机构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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