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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13:32:34 股吧网页版
力诺药包: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则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款项,均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
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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