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9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所确定的审批程序。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后,控股子公司才能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并遵循平等、自愿、公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的其他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合作关系,且担保风险较小的单位,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当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担保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业务需要,并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的法人;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未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以及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含银行贷款总额、流动负债总额)、或有事项总额(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及最新信用等级状况;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的说明;
(八)公司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供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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