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目 录
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
1-2
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九江善水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
3-6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3 号
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运大厦 B 座 13 层
2025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中证天通(2026)证审字 43100003 号-2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水科技公司)《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481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397 号)的要求编制专项报告,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善水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善水科技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工作中,我们结合善水科技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抽查、核对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善水科技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481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397 号)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善水科技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善水科技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2026 年 4 月 24 日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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