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和依据
为规范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同时为了提高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经济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和评价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人员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具体如下:
(一)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二)公司设立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三)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四)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五)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六)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列入预算体系由公司保障,确保审计工作可持续开展。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与需要配合事项。
第六条 审计人员基本条件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
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没有妨碍审计工作开展的经济利益、自我复核、压力或威胁以及其他情形,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发生上述有关情形的应当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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