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参股公司等。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社会公众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领
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其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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