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
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
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
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
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
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
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为公司对外担
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
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以下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2/3以
上(含2/3)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对于上述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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