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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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尚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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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法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法务部,证券法务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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