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纳
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
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监管机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资金占用的责任及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若存在资金占用问题,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