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人,审计委员会主任由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低于二分之一,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在董事会根据本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且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及构成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前,审计委员会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 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 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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