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04 19:08:41 股吧网页版
家联科技: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583 号
致: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家联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主体资格和条件、内容、程序、激励对象、信息披露、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等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文件、《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授权和批准文件、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的说明等。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等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等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激励计划(草案)》的合法合规性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或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1]3103 号《关于同意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
交所”)同意,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
称为“家联科技”,股票代码为 301193。

3、公司现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6 年 6 月 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302116913859571 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浙江
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兴浦路 296 号(地址:宁波市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浦路269 号、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浦联路 296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熊;注册资本为
19,200 万元;成立日期为 2009 年 8 月 7 日;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一般
项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塑料制品制造;生物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