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04 19:09:03 股吧网页版
家联科技: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

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582 号
致: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等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等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作废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作废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或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2025 年 1 月 13 日,根据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四)2026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