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074 号
致: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联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提前赎回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按照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本次赎
回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发行人的承诺,即:发行人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等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等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等一致。
3.本所仅就与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意见事项为限)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数据、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4.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批准程序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2023 年 1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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