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五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当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如下:
1、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4、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作废。
5、股东所投票数的总和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选票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实际投票数与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6、股东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现场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股东所投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作废。
4、若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作废。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第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1、若为等额选举(候选人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方可当选。
2、若为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该等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从多到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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