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 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 保持《公司章程》与现行法规体系的一致性,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包括:
1、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 和“监事”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 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个别用词造句变化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 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其他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以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 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订本章程。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3 新增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4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5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依据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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