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
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二)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三)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代表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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