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110号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座 4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110号
致: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路智控”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北路智控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一)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实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其他有关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五)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涉及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针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公司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如下:
1. 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充分征求了公司职工代表意见。
2. 2024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对以上事项出具了合规性说明,监事会对以上事项进行了核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所持有的 1,422,250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非交易过户至“南
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过户股数数量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1.08%,过户价格为 18.18 元/股。
5. 2026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6. 2026 年 4 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