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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6:57:01 股吧网页版
唯科科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唯科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核发了《关于同意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8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120 万
股,并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93,6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24,800,000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9,588,67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95,211,32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

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1,611,324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29%。2023 年 1 月 11 日,公司部分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975,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
的 4.79%。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股份数量为 775,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62%。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9,950,000 股,占当时公
司总股本的 24%。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已完成向 147 名激励对象 456,497 股
限制性股票(定向发行股份)的归属登记,新增股份已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25,256,497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7,579,2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7,677,2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0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2 名,分别为庄辉阳、王燕。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1)庄辉阳、王燕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若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
关规定,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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