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
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同时,应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九)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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