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2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 4
一、 公司符合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 4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 5
三、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 ...... 18
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 19
五、 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19
六、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9
七、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 20
八、 结论 ...... 20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公司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始材料完全一致。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公司符合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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