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提案、通知和召开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
(二)1/3 以上的董事;
(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四)审计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
(五)董事长;
(六)总经理。
第六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和前 2
日电话或书面(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并说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事由。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过半数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过半数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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