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审计委员会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
策提供咨询或建议,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和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和成员由董事会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成员不再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则该成员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 说明。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期
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成员。独立董事辞职将导 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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