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
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
即对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及相关派驻人员和员工等自然人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治理、经营活动、管理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环保安全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进一步完善管理以促进经济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内部审计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内部审
计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提案交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
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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