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
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 计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 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 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
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 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四)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提 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 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