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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9 21:00:23 股吧网页版
联特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0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或认可的报刊和互联网站、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备案。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符合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 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 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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