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0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行使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组成,应当具备
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
理专长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委任、重新委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审议任何有关其辞职或被辞退的问题;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性质、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申报责任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制订并执行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并向董事会汇报的政策,识别其认为需采取行动或予以改善的事项并提出建议;及
(六)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按适用的标准审视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其中至少一次无管理层参加)。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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