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0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
员为独立董事,且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或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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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
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
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
长及总经理(如适用))继任计划;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及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须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并最终作出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以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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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连)关系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审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通过有关议案;
(六)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根据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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