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79-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关于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79-2 号
致: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三元生物”或“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三元生物的委托,担任三元生物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和三元生物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公司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以下称“本次授予”)作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元生物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公司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如下:
1. 2026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26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 2026 年 5 月 26 日至 2026 年 6 月 4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张贴对授予
激励对象的人员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
个人或组织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6 年 6 月 5 日,公司披
露了《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 2026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 2026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 2026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