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分红机制,切实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建立稳定、持续、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未来回报规划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上述财务指标均以母公司口径计算)。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调整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具体计划
(一)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符合公司利润分派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每连续三年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上述财务指标均以母公司口径计算)。
(二)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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