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或( 发行
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可
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深交所”)发
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本次可
转债”),本次债券持有人( 以下简称( 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
易、受让、继承、承继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的债券持有人依
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
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 包
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
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均
有同等约束力。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相
抵触。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
表决,但不得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
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
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 根据(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
司股票;
(三) 根据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五)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 募集说明书》的相关
约定享有其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信息知情权;
(六) 按(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
本息;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
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 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 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 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
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 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
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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