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301210 证券简称:金杨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7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2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 9:15—15: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林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路 168 号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72,969,67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3.66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1,775,9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2.62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1,193,7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41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1,819,26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2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45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1,193,7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415%。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951,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3%;
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弃权 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1,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6%;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2%;弃权 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白曦、钱晓波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1.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1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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