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3、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9、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10、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11、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
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内控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