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任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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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董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司赔偿损失。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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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根据公司要求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工作事项的说明和处理建议、分管的业务文件、经营决策文件、财务资料、合同协议、印章证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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