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报证券部备案。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各所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交易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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