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设定副总经理 1-5 名,
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
第五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形成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的有关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以
连聘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需按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聘任或解聘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八) 制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九) 依据《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和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