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即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按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审批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中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决议,并将表决结果如实记录。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者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
(二)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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