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开展该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依托,以套期保值、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交易标的涉及外汇的,需基于公司对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
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需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需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本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以外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决策机构,对金融衍生品业务做出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流程;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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