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8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代码:301215 证券简称:中汽股份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汽股份”)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如无特别说明,本论证分析报告所述词语或简称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聚焦公司主营业务,已经过公司谨慎论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预计项目实施后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场地试验技术服务综合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
2、保持募投项目与长期资金的匹配性
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需要的资金规模较大且建设周期较长,从资金投入至获取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而长期资金的投入可以满足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在后续的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的平稳推进。
3、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需要的资金规模较大,如采用银行贷款方式筹集资金,一方面将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公司保持稳健的资本结构,使公司未来面临较大的还本付息压力,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不符合公司稳健经营的发展理念。另一方面将产生较大的利息支出等财务费用,对公司盈利水平和股东收益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采取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方式在公司长期可持续稳定发展方面存在局限性。
4、可转债兼具股债双重特征,具有较大优势
可转债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因此兼具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双重特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如债券持有人选择转股,公司偿债压力能够减轻。并且相较于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方式,可转债票面利率通常较低,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综上,公司本次选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式进行融资具有必要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配售比例及数量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方式
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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