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前 言
致: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凯新材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万凯新材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万凯新材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万凯新材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信息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673858589X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闻澜路 15号
法定代表人 沈志刚
注册资本 57,909.4098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一般项目:聚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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