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耀瑞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三)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了以下审计报告,具体如下:
机构名称 报告名称 报告编号 出具日期 审计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耀瑞兴新材料有 中汇会审
(特殊普通合伙) 限公司 2025 年至 [2026]4184 号 2026 年 4 月 8 日 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2026 年 2 月审计报告
上述审计报告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重要评估依据之一,如上述报告失真将会影响评估结论。
(四) 本次资产基础法评估时未考虑非流动资产评估增减值可能涉及的所得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五) 本次评估结论是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特提请报告使用人在引用本评估报告结论作为股权交易参考时,需在本评估结论基础上考虑可能存在的控制权或缺少控制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的影响。
(六) 本次评估对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被评估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和本次经济行为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受以下限制:
(一)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认真阅读和正确理解本报告的各组成部分(包括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等),单独或部分使用均无法全面、合理反映评估结论;并应特别关注本报告的价值类型、依据、假设、特别事项说明及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承诺函的相关提示。
(二)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未征本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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