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 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铜 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公司的长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或境外独立法人、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三)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以
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 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未达到上述股东会的审议权限,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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